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职权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行使主体: 昌都市地震局
权力类别: 市级
权力编码: 37CDSDZJ QT-1
行使层级: 昌都市地震局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3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三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书面决定当面或通过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业务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