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昌都市地震局
权力类别: 市级
权力编码: 37CDSDZJ JL-1
行使层级: 昌都市地震局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3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1995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已于2010年12月2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对在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地震局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市地震局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