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地震局
权力类别: 市级
权力编码: 37CDSDZJ JC-2
行使层级: 昌都市地震局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3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险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或未及时向有权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1999年8月5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