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名称: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昌都市地震局
权力类别: 市级
权力编码: 37CDSDZJ JC-1
行使层级: 昌都市地震局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服务电话: 0895-482371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检查责任:地震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准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等工作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