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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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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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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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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