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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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中震防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的精神,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深入推进地震部门“放管服”改革,现就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指导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针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内(以下简称“园区”)的重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指导协助管理园区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严格质量管理,落实工作要求

  (一)明确单位、人员从业条件。各省级地震局要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及其人员的条件,在门户网站公开评价单位信息,为组织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评价技术要求。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及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精准服务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三)加强技术审查管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园区所在地省级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省级地震局应当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辖区外专家在专家库占比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每个项目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各省级地震局不得随意降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

  (四)严格审查专家条件。技术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领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严格实行技术审查回避制度,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五)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要点(见附件)严格把关,出具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未达到本文规定通过条件的,一律不予通过。

  (六)强化评价结果使用。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园区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组织单位制定相关制度,建立完善抗震设防要求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三、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地震局要高度重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辖区内全面落实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各项要求。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本地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震害防御司。

  (三)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省级地震局应当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共享,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暂行)

  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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