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投入,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一,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是本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加大投入。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为重点,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所谓技术防护,是指防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谓监测预警,是指对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及预警。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评估。所谓应急响应,是指应对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所谓宣传教育,是指向人民群众宣传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群众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将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科协、佛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校纪校规。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
第一,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是本条例赋予本条规定有关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工作纳入履职安排,将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教育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规范上网用网行为、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经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并主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工人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协技术协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上的优势,面向本社会群体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发挥自身传媒优势,主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第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并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校纪校规。
第六,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第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