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宣扬“藏独”组织的标识、成员的图像、言论、活动以及通过书籍、漫画、音乐、影像、游戏、地图等其他形式宣扬分裂主义、支持分裂势力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分裂活动、恐怖活动、极端活动的;
(五)煽动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
(六)歪曲、诋毁西藏人权、文化、历史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状况,诋毁、抵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七)歪曲、诋毁国家民族政策、民族状况,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八)歪曲、诋毁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宗教状况、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或者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的;
(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十)制作、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十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传播类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行为种类。信息传播类违法行为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违法信息等六种行为。本条例第二条释义已对此六种行为作出界定。
第二,信息种类。违法信息包括下列十三种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即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治、民主集中制等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其中,危害国家安全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即损害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危害国家利益的信息。
(四)宣扬“藏独”组织的标识、成员的图像、言论、活动以及通过书籍、漫画、音乐、影像、游戏、地图等其他形式宣扬分裂主义、支持分裂势力的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分裂活动、恐怖活动、极端活动的信息。所谓“藏独”组织,是指谋求“西藏独立”、从事有关分裂活动的组织。所谓分裂主义,是指旨在破坏国家领土完整,把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分裂出去或者分解国家的主张和行为。所谓分裂势力,是指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有组织形式或者无组织形式的政治力量。所谓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者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主张和行为。所谓分裂活动,是指分裂主义活动。所谓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活动。所谓极端活动,是指极端主义活动。
(五)煽动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信息。所谓非法结社,是指未经政府许可而结成社会团体的行为。所谓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
(六)歪曲、诋毁西藏人权、文化、历史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状况,诋毁、抵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即恶意贬损或者歪曲、捏造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权保障、文化传承、历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基本事实的信息,恶意贬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抵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信息。
(七)歪曲、诋毁国家民族政策、民族状况,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即恶意贬损、歪曲国家民族政策或者歪曲、捏造民族生存和发展状况,煽动民族间仇恨和歧视,破坏民族间团结的信息。
(八)歪曲、诋毁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宗教状况、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或者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的信息。即恶意贬损、歪曲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以及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歪曲、捏造藏传佛教的管理状况,宣扬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即盗用、假冒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或者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信息。所谓英雄烈士,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英雄烈士。
(十)制作、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信息。即制作、散布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信息。所谓险情,是指突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以及其他危险情况。所谓疫情,是指疫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所谓灾情,是指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所谓警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需要出警等情况。
(十一)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所谓教唆犯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十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所谓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上述有关信息内容以外的其他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