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
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且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进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举报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第一,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旦发现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有权通过举报进行监督。
第二,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向人民群众公示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且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
(二)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的;
(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
(五)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西藏,反映西藏新发展、新生活、新面貌的;
(六)展现各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的;
(七)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各族人民形成共识的;
(八)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
(九)其他讴歌真善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制作、传播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信息的规定。
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一定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制作、传播讴歌真善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信息。
第二,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西藏、反映西藏新发展新生活新面貌,展现各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各族人民形成共识,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等讴歌真善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信息。